指揮部職掌
指揮官:
一、承院長之命,對所屬營連之指揮,並負責生活教育、
協助及管理、軍紀維護,與一切安全措施之責。
二、對所屆人員之考核、考績、獎懲。
三、對學指部幕僚人員業務協調、分配及督導。
政戰輔導長:
一、協助指揮官處理本部政治作戰業務。
二、宣示政戰判斷與命令及政戰參謀業務之督導與考核。
三、使指揮官隨時得知有關政戰狀況(如士氣、政訓、
學生安全、軍紀等)。
四、籌辦學生基本素質考核作業。
五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訓練官:
一、軍事教育訓練之執行:依據國防部新頒之國軍學校教育
及計劃科策頒之訓練計劃,與本學院教育之特性、需
要及主官之構想而策定。
二、教育成果之驗收與呈報:依本部教育訓練成果報呈院部。
三、學生導師制度實施及辦法修訂之建議。
四、學員生與學則之相關業務之配合辦理。
五、重要命令之執行:依據院所頒有關教育訓練之執行。
六、自治幹部之選用計劃與督導及學生榮譽委員會務之督導
執行。
七、教育經費預算編列與結報。
八、在學證明:含獎學金之呈報。
九、衛勤綜合教育之督導、執行。
十、代訓生見習、實習車運計劃之擬定。
十一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政戰官:
一、政治教育實施之策訂及督導:
1.依據國防部頒國軍軍事學校政治教育改作法要點
 辦理。
2.依院部訂定學生政訓課程計劃表及本部策訂課程
 進度表實施。
二、文化宣傳康樂業務之承辦:依據院部頒訂實施規定辦理。
三、各種典型模範之選拔。
依據院令舉荐誠實優秀獎學金人選。
四、學生基本素質考核業務之承辦。
五、反共愛國教育。
六、榮團會建議案之處理:
1.本部榮團代表會每三個月(乙季)召開乙次。
2.會中建議案除指導員裁示外,其餘建議案呈院部辦理。
七、官員生急難慰助金之申請。
八、政戰經費之結報。
九、會議室之管理。
十、政戰文康器材申請管制。
十一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監察官:
保防官:
一、保密安全工作之策訂與執行。
二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後勤官:
一、兵工、工兵、經理裝備之頒發保管與建卡。
二、營產檢查與修繕建議。
三、本部臨時事務費之預算編列與結報。
四、督導食勤業務之執行。
五、學員生各項醫療行政工作。
六、交通工具之申請領發。
七、本部油料業務之申請領發。
八、督導各營連辦理行政業務。
九、官生預防注射業務之承辦。
十、營舍之調配。
十一、零星修繕之申報。
十二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人事官:
一、軍官及一般聘雇人員考(成)績,考核業務之處理。
二、軍官獎懲、婚姻、及作業。
三、軍官定期慰勞假、及值星勤務之編排。
1.依據陸海空軍休假規則。
2.依據國軍內務規則,本學院令頒值(日)星實施規定。
四、軍官晉任、晉級作業:
五、軍人眷屬輔導訴訟之申請:
依據輔導軍人軍眷民刑訴訟規定。
六、軍人補給證及聘雇人員薪給證換發及遺失申請:
依據陸海空罩重人身份補給證管理手冊。
七、學員生獎懲之建議、人令發佈。
八、學員生活管理(軍容禮節、環境內務)之督導。
九、僑生業務:
1.僑生出入境申請。
2.僑生辦理居留證事宜。
3.辦理僑生延長居留證事宜。
4.僑生工讀金申請。
十、學員生請假之呈核。
十一、軍官學員生及聘雇人員出國作業:
十二、印信典守及一般文書業務之虛埋:
依據國軍文書處理手冊。
十三、督導本部所屬文書土、收文、發文及公文傳遞等事宜。
十四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營部職掌
營長:
一、承指揮官之命,負責全營軍事、政治、生活教育訓練、
後勤之實施,並考核其成績。
二、考核所屆官、生、之思想、品德、軍紀,培養具責任心
與榮譽感,並按其優劣,予以獎懲與建議。
三、執行軍容、禮節、內務、服裝、環境衛生、後勤裝備、
保養等之各項檢查。
四、負責所屬單位之帳料督導。
五、所屬病事公假之核准與轉呈。
六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營輔導長:
一、承營長之命,推行全營政戰工作,並督導實施,切實整
建軍紀,貫徹命令之執行,防止特殊事件發生。
二、監察工作之推行,保防網之佈置與運用,政訓及康樂活
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三、考核學生思想、品德、軍容、禮節,並予獎懲及建議與
實際間題之處理。
四、學生基本素質考核複審工作之推行。
五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行政員:
一、薪俸。
1.每月例行申請及結報工作。
2.學員生資料異動及建立。
3.每月代訓生轉帳作業。
4.申請新生入學之薪餉及副食安。
5.研究生入學之薪俸及考績獎金申請作業。
6.辦理畢業生啣補單作業(軍費生)。
7.中山獎學金之申請。
8.退學、開除學生薪俸,主副食費用核算。
二、自費生伙食費申請。
三、公僑生教育經費及伙食費申請。
四、研究生研究費之申請結製。
五、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。
六、婚姻、生育、喪葬補助費之各項經費申請。
七、僑生座談會之籌辦。
八、學生伙食止伙、搭伙、糧秣、結算事宜。
九、本部官員生眷補證之申請、報減、換補業務。
十、出納業務。
十一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文書員:
一、人事異動(入學、畢業、退學、延修、開除)線上作業、
 報表、轉核。
二、新生入學兵籍號碼申辦及報繳。
三、官、生軍人身份證換發及申請報繳。
四、軍人保險證之申請、領發、繳銷。
五、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申辦及繳費。
六、全民健保申辦及每月保費之收繳結報。
七、自費生及僑生每學年平安保險申報。
八、每月薪餉發放前:
1.人事結報表核校。
2.人事薪餉調節報表作業。
3.健保異動表作業。
九、每月學生人員異動統計報告表。
十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連部職掌
連長:
一、秉承上級之令,綜理全連內務、環境、軍紀、禮節之
 督導與檢查。
二、以早晚點名隨時掌握全連學生之動態。
三、負責全連軍事教育訓練及培養學生之軍人儀態。
四、對全連學生請假核轉及各種會議重要意見之反映。
五、激勵士氣、培養團隊精神、鞏固領導中心,並負責連
安全及一切成敗之責。
六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連輔導長:
一、協助連長,並秉承連長之命,負責連之內部管理。
二、負責連隊政訓文康事宜。
三、一般行政公文之處理,公佈及保管。
四、連長因故不在時,代理其職務。
五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排長:
一、秉承連長之命,負責連之內部管理,水電安全維護、
 督導與檢查。
二、督導學生生活起居作息。
三、部隊集合,人員清查。
四、轉達各項宣布事項。
五、臨時交辦事項。
第一款
生活管理
學員生之生活管理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建立自治幹部制度,每連設有實習連長、實習輔導長各
一人。每連區分若干排,各設實習排長一人。排以下
設班,班設實習班長。每連都選派訓練幹士、政戰幹士、
後勤幹士各若干人,為連上服務。
二、自治幹部在營連幹部輔導下,實行自治自律之生活管理
,以培養榮譽心與責任感,並藉以磨練工作能力,樹立
團隊觀念。
三、每期班設有導師輔導。使連上與導師密切配合,更能發
揮學生靜態與動態,而達到預期之效果。
四、訂立自治公約,養成法治精神。
五、內務環境之督導與檢查,實行逐級授權,分層負責,
各級幹部檢查督課,發現缺點立即糾正,以養成整齊
清潔之習慣。
六、軍容禮節之維護,實行全面檢查,個別糾正。營連
幹部派出軍紀糾察,隨時登記糾正。使軍容禮節達到
更佳效果。
第二款
行政與後勤業務
一、行政業務:
1.人事異動登載,依院令規定辦理。
2.學生身份補給證及保險證業務,依各連新報名冊彙辦。
3.環境衛生與預防注射等,依院令配合實施,並行檢查
督導。
4.文具領發,在院部規定之限額內,統一申請,轉發各
營連使用,每學年申請轉發一次。
二、後勤業務:
1.營產及裝備之管理:
a.依據各營連所需,彙整向院部申請轉撥。
b.各營連所領營產裝備,登賬列管,並列入移交。
3.薪餉領發:由各營連依規定程序,直接向主計室請領
,轉發學生。
4.服裝領發:各營連依所需數量與號碼,直接向後勤科
申請或換補,轉發學生。
5.由各連統計起伙人員,送伙食承辦單位辦理起伙手續。
6.伙食之督導、管理、檢查與改善。
第三款 營連編組與考核等項
一、編組:
1.依編制表規定編成二個營,十一連。第一營六個連,
第二營五個連。
2.醫、牙、藥、公衛、護理五個學系之男生,
在一、二、三、四年級時,每年級編成一個連,
六、七年級時,視時需編連。
3.各年級女生混合編成二個連。
4.研究生依碩博士班編成4,6,9連。
二、考核:
1.依國防部及院部規定,每學期辦理學生訓導考核一次。
2.各連依學生平日生活言行及工作表現,詳加記載,
作為考核依據。
3.考核層次之劃分:營連為考核層次,本部為審查層次,
院部為評審層次。
三、新生報到:
1.於新生報到一個月前開始準備工作。其準備事項如下:
a.依國防部核定之招生人數,向院部申請被服經理
補給及個人裝具。
b.指定接管新生之營連,先期計劃逐次完成準備。
c.調整營舍及陣營具檢修整補,準備新生進住。
d.準備各種表冊,申請文具用品。
e.從事各項精神佈置。
2.新生報到時之工作:
a.人員任務編組(指揮官管制組、報到接待組、
裝備服務組、資料整理組、協調連絡組)。
b.新生膳食之準備及服裝之分發。
c.新生住舍之安頓及家長之接待。
d.其他臨時事項之辦理。
3.新生報到後之工作:
a.臨時編隊,以利管理。
b.照顧起居生活,以安定其心理。
c.實施預備教育及介紹生活環境。
d.聯絡各有關學系簡介及懇親會相關事宜。
e.送新生入伍訓練之協調與準備。
f.各種資料之填寫。
g.配合院部辦理代訓生之甄選。
h.其他臨時事項。
4.協調:
a.計劃科:入伍後教育事宜。
b.考核科:新生員額表。
i.
報到通知單副本。
ii.報到接收作業標準。
c.後勤科:
i.
點(接)收後勤科分發團體裝備。
ii.新生報到套量服裝標準。
iii.領取服裝方式。
iv.體檢事宜之安排。
四、學員生離校:
學員生畢業、退學、開除等,依院令規定辦理離校。
其工作及手績如下:
 1.填寫離校證明單一式三聯。
 2.被服裝具、文件、書籍之收繳。
 3.賬目之清理。
 4.人事資料之移轉。
 5.辦理銜補事宜。
 6.其他事務之辦理。
1.宿舍電源插座僅限電扇、電腦、列表機、吹風機、
刮鬍刀、檯燈、乾電池充電器、電蚊香之用。
2.宿舍內不准任意增設電熱器、電火鍋、烤麵包機、
微波爐、碟影機、冷氣機、電鍋、電碗、電湯匙、
電冰箱、電磁爐、手提冷氣機、烘被機、咖啡爐、
熱水瓶、飲水機、煮蛋器等用電負荷過大或有危險
性之電器、瓦斯用品,以確保宿舍安全。
3.未列名之電器用品,如有必要使用時,應先報請連
長核准後方可使用,如違規使用因而發生火災,當
事人負賠償責任及懲處。
4.宿設開放使用之電器必須為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
並有「正」字標記之良好產品,不良品或裂化者不
得使用。使用者應對其使用之電器自負安全責任。
5.電器不用時,電器之插頭應拔下。
6.如有醫療、復建、藥膳等特殊目的,必須使用違禁
用品時,應檢具醫療證明事先提出報告申請,呈核
後方可使用。
7.宿舍電流超過負荷自行切斷時,應報請能源中心或
本部修繕戰士,不可私自修理,以避免發生意外。
8.學生宿舍熱水供應時間每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
三十分,共燒水五小時。
9.各連可於熱水供應時間範圍內,自行調整分批使用,
以達最多熱水供應量。
10.使用熱水沐浴設備時,應節約能源避免浪費。
十一、同學發現熱水鍋爐損壞時,不得擅自拆卸裝修,應
儘速通知連上長官派員處理。
十二、為考慮住宿之安全性,鍋爐間禁止隨意進出,違者
應予於懲處。
十三、本部相關業管參謀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實施突檢。
十四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另頒布週知。